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立当事人
文成律师事务所
2025-04-09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责,发包方成为当事人。例如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无资质的小施工队,小施工队招的工人与该建筑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就是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所有单位都是当事人。这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分立单位相互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侵权起诉新用人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提醒:
劳动争议确立当事人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这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确立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双方在争议中的主体地位。
2.当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成为当事人。这样规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发包方借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逃避责任。
3.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此规则确保劳动权利义务有人承担,防止分立单位相互推诿。
4.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诉讼时,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这样能全面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发包行为,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分立时明确劳动权利义务归属;招用劳动者时核实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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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包期劳动争议当事人确立规则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为当事人;发包方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发包方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后承受劳动权利义务单位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争议,新单位可列为第三人,原单位以新单位侵权诉讼,劳动者可列为第三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争议发生时自然是当事人。当发包方违法发包,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用人单位分立情况不明时,分立单位都作为当事人能确保责任落实。在涉及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争议中,根据不同情形列第三人,有助于理清各方责任。如果您在劳动争议中对当事人确立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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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
(二)当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为当事人。
(三)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都是当事人。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起诉时,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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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当事人。若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担责,发包方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都是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有争议,可列新单位为第三人;原单位以侵权起诉新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责,发包方成为当事人。例如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无资质的小施工队,小施工队招的工人与该建筑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就是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所有单位都是当事人。这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分立单位相互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侵权起诉新用人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提醒:
劳动争议确立当事人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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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这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确立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双方在争议中的主体地位。
2.当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成为当事人。这样规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发包方借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逃避责任。
3.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此规则确保劳动权利义务有人承担,防止分立单位相互推诿。
4.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诉讼时,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这样能全面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发包行为,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分立时明确劳动权利义务归属;招用劳动者时核实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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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包期劳动争议当事人确立规则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为当事人;发包方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发包方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后承受劳动权利义务单位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争议,新单位可列为第三人,原单位以新单位侵权诉讼,劳动者可列为第三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争议发生时自然是当事人。当发包方违法发包,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用人单位分立情况不明时,分立单位都作为当事人能确保责任落实。在涉及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争议中,根据不同情形列第三人,有助于理清各方责任。如果您在劳动争议中对当事人确立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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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
(二)当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为当事人。
(三)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都是当事人。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争议,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起诉时,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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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当事人。若用人单位把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担责,发包方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后,若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都是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有争议,可列新单位为第三人;原单位以侵权起诉新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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